中西方不同性质的法律信仰危机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西方社会普遍为自身繁荣富裕而骄傲自满之时,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却不合时宜地敲响了对西方社会的警钟,他说“西方人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其时,他们极为严肃,并且经常不安地自问,生活的意义何在,他们正去向何方”。他指出这种危机最重要的表现在于,人们对法律信仰和宗教信仰的丧失,他说:“这种业已临近之崩溃的一个主要征兆,乃是对于法律信仰严重丧失

一不仅遵守法律的民众如此,立法者和司法者亦如此。第二个主要征兆,是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

今天的中国社会,虽然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就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对于法律的信仰危机却与日俱甚。贪污腐败的盛行、带血的强拆、跨省追捕、食品制假等事件常有发生。不过,同样是法律信仰危机,细数下来,我们与西方国家却截然不同,这事说来话长,先从一件身边事情说起。

“司法楷模”的法律观

有这样一位秉公执法、被上级树立为司法界的楷模的领导,他对一位属下违背法律听从某地方官员说情,结果办错案子的一事,多次进行了严厉批评,大会小会要求其他司法官员要以此为戒。但是,在一个案件的处理上,却让我感觉到了前所未有的迷茫。在这个案件中,办案人员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达到逮捕条件,证据不足,不能批捕,他也认同证据不足的看法,但他说,此人必须逮捕。原因无它,就是这个案件是由上级机关交力、下来的,上面的意思是必须逮捕,以有利于其他大要案的侦破。办案人员问,万一逮捕错了怎么办,他回答:大不了就是国家赔偿。这种观念绝对不能为我所接受,难道是上级机关交力、下来的案件,就可以不要遵守法律吗?他的答案是,必须以服从于大局为重,在大局面前,法律必须让步,因为这是在更高层次上维护了国家利益,而这也等于是维护了法律。

同样一个人,一方面他严厉地谴责下属违法办案,另一方面他又在“服从大局”的旗帜下,要求下属违法办案,这难道是他的人格分裂吗?我思索良久最终幡然醒悟,正是他有这样的表现才能成为体制内的楷模。他为什么要严厉地谴责下属违法办案,因为他认为这个下属失职,没有抵制领导的说情、造成了错案,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形象,让上级在考评中扣分,影响了评优、评先,有辱于法律人公正执法的形象,在私德上有亏。因此,为了维护这个体制和单位本身的形象,领导个人的前途以及司法者公正执法形象,就必须按照法律来办案,哪怕是有时受到党政领导的人情干扰同样要坚持。

然而,那个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却不一样。这是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案”而不是领导个人说情,这不是个人的徇私舞弊,私德无亏。最重要还在于,尊重上级机关的意愿,实际上维护在大局,是在更高层次上维护了法律——因为,法律不过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平时维护法律、依法办案就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相对而言,如果拘泥于法律而错失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这才不是维护一个体制的楷模。所以,在这个重要关头,他选择了服从大局而违反法律,是符合楷模的标准,在个人“大节”上不仅无亏而且是高尚的。

两种法律观的碰撞

在我看来,即便是按照实证主义法律观而言,法律不含有道德因素仅仅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主权者为统治给全体人民定下的规则,那么,法律一经制定并颁布,它也具有自己的独立的生命力,除非它被修改为止。因此,一个具有独立生命力的法律,它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它必须在法律之下,法律任何时候部必须得到遵守和服从,即使它不符合主权者的意志和利益。如果主权者认为法律已经过时,不利于维护统治,也应当是修改法律而不是在司法中违背它。

而比实证主义法律观进一步的现代法治观念则应当是,法律首先包涵着道德和正义的规则,其次,有内在品质的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必须被当作信仰,必须当作宗教一样进行信仰,法律必须视为一种规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信仰来对待,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最高层面上,正义与神圣同为一物”(伯尔曼语)。我们愿意将法律看作是维护正义的化身而正义本身是与人类终极追求、人生意义追问——宗教连为一体,是一种神圣的东西,它怎么能随意为“大局”而委身呢?

因此,同样是守法,我与他的区别在于,他不过是将法律当作工具,把对体制和国家利益的忠诚视为信仰,法律是为了更好打击犯罪,所以,当法律在不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时,就不能用来约束自己。而我却将法律和法律包涵的正义视为信仰,法律的确包涵国家利益、社会秩序,但法律本身包含有更丰富的价值——如程序正义、保障人权,因此,当一时一地,严格遵守法律可能导致打击犯罪不力,但仍然要遵守法律,因为这是在捍卫法律的核心价值观一保障人权,防范无辜者被权力践踏。法律约束他人更要约束自己,所有的权力都必须“关进笼子里。”

中西方不同性质的法律信仰危机

这里回到伯尔曼所讲的西方法律的信仰危机,伯尔曼所讲的法律信仰危机,并非是讲西方人不遵守法律,不依照法律办事,而是讲现代西方人背离西方法律传统,越来越信奉实证主义法律观,越来越不看重法律中维护正义和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终极价值,看重法律的形式超过法律背后追求正义的实质本身。法律的内容越来越缺乏对正义的追求,甚至是在执行中,人们可能钻法律的空子。换句话说,伯尔曼认为,由于现代西方人对于法律的正义性没有像宗教的神圣性一样进行信仰,没有把法律当作人类追求美好生活,追求终极价值的东西来信仰,法律“很容易退化为僵死的法条”,有沦为作为一种僵化规则的危险。

而我们面临的法律信仰危机,则远远还没有达到伯尔曼所说的那个阶段,我们是人治向法治的转轨,是要从人治的传统束缚中解脱出来,确立法律权威。立法的民主化远未实现,法律本身包涵的正义性问题,并不是人们所最为关注的问题,法律作为一种终极追求暂时还是遥不可及。我们仍然纠结在于,已经制定了法律,能否得到大家共同的遵守和执行,即“有法必依”的问题。这种遵守与执行之难,不仅在于许多执法者以执法犯法谋取私利和普通民众以违背法律获取额外利益为荣,就连体制内的“执法楷模”仍然视法律为工具,在必要时也要抛弃对法律的遵守。换句话说,我们的难题是,法律仍然不能成为我们一体遵守的规则,不过是权力的附庸。

面对西方的法律信仰危机,伯尔曼开出的药方是,向宗教寻求救赎之道,法律“没有这种神圣性,法律便失却其力量。没有神圣性,任何强制都将无效,因为强制者本身会腐败。这种神圣性就是法律的宗教向度”。我们法律信仰危机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的命题。今天,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存在着两大难题,一是如何使法律成为有道德和具有正义感的法律,而不是为既得利益集团所绑架,成为“部门利益法律化”。而另外一个问题在于,如何让法律在司法中真正得到遵守和贯彻执行,不仅是那些枉法者随意执法,更是那些楷模们的破坏法律。

面对我们的法律信仰危机和法冶建设的难题,伯尔曼的建议当然不无裨益,但却难以对症下药。这里根本原因在于,作为法治后发国家,在制度上拖后腿,立法民主化和公开化远远没有确立,而司法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仍然是一种口号,权利监督司法、媒体监督司法都还没有具体而有效的制度,要求司法人员严格执法还是一种努力追求的目标。至于要掌权者和民众都来追求法律具有正义的内在品质,追求良法之治,从而像信仰宗教一样,树立对于法律内在的绝对信仰,相信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对于始终将法律当作“实现统治者利益工具”的官员,对于功利主义盛行和缺乏宗教传统的民众来讲,还是一种遥不可及的梦想。

我们如何去追求对法律的信仰,至今仍需要我们不断地去追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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